河南招标网--河南地区招标采购信息大全(www.hnzbw.cn)

郑州:集体土地上新建住宅不得超三层,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

2011/1/8  

 
 

   

集体土地上新建住宅不得超三层
纳入近期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

□晚报记者 孙娟 通讯员 郑外宣

1月7日,市长赵建才主持召开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郑州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新规定全市执行

会议听取了市城乡规划局等相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讨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的问题。会议认为,近期我市深入开展了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各类违法建设,特别是城中村私搭乱建、小产权房新增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城乡规划法》出台后,虽对城乡统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对村民住宅规划建设仍缺乏具体的规定。因此,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管理办法,对集体土地上的村民住宅建设进行规范和引导,就显得十分必要。会议指出,《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内五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航空港区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市属各县(市)、上街区参照执行。

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2米

会议强调,为了保证与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政策相衔接,无论是城市、镇规划区内,还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在集体土地上新建住宅,层数不得超过3层,每层高度不得超过3.2米;对原有村民住宅申请补办原有住宅规划手续的,经消防、房屋安全等部门鉴定合格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对三层以下(含3层)住宅补办手续;对原有住宅超出3层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也可由责任人作出承诺,作为临时建筑暂时保留。

拿到建筑工程许可证方可施工

会议决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村民住宅建设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村民申请住宅建设的,由各区政府负责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发放建筑工程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或者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审批及批后管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利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事业重大项目建设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仍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审批,按照《河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审批程序进行。

纳入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不得新建、扩建住宅

为规范管理秩序,会议要求,一是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规划,符合规划要求的新建住宅可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二是对集体土地上村民住宅建设实行严格控制,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已纳入近期(5年)建设或改造计划的集体土地上,不得新建、扩建住宅,确需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是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村民住宅,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同时,在城中村改造和旧城改造时不计入安置开发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暂住户口、房屋登记手续等。会议明确了规划许可证审批程序、申请办理规划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如何备案及违反《办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会议还原则通过了《关于郑州市城区86条道路命名更名的意见》。

 

 
 
 
来源:河南招标网(www.hnzbw.cn)--河南地区招标采购信息专业网站 24小时服务电话:0371-61265126 69103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