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经销商),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自行承诺,格式自拟);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1月1日以来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申报证明材料;属于国家免税政策支持不需要缴纳或达不到起征点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5.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通过“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网页截图显示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至开标前。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非企业性质的投标人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则针对此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7.①投标供应商为生产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所投产品属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②投标供应商为经营企业的,所投产品属第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所投产品属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③投标产品若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第一类医疗器械须具有备案凭证,第二、三类则应取得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登记表》,若已办理两证合一则只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未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可不提供)。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