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书
新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省道217新县苏河镇(新光界至省道338张畈路口)段改建工程,已接受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新县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省道217新县苏河镇(新光界至省道338张畈路口)段改建工程 / 标段,起点位于苏河镇老湾(新光界),沿现有老路向南经苏河镇中心小学、银梦河街道,终点接入省道338。路线全长3.445公里,道路为三级公路,路基宽7.5m,路面宽6.5m,路肩宽 0.5m,大中桥 / 座,计长 / m;以及其他构造物工程等。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补遗书;
(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7)通用合同条款;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11)投标文件中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和目标承诺书;
(12)根据承诺提供的详细人员、设备清单;
(13)施工组织设计安排;
(14)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15)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根据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或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玖佰叁拾玖万柒仟壹佰柒拾叁元整(?9397173.00)。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李翠 。
5.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150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新县交通运输局 承包人: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