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投标人须满足下述条件之一:
(1)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和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并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由于目前住建部正在进行资质改革换证过渡阶段,新甲级资质与原一级资质同等认可,新乙级资质与原二级、三级资质同等认可。
2.2.4投标人拟派项目团队须至少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1)投标人须提供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项目经理1人,须具备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工程或机电工程),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承诺无在建工程项目。
(3)专职安全员1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2.2.5投标人须提供针对LED屏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原厂产品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不允许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
2.2.6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至少1个同类业绩(同类业绩指LED屏采购与安装或LED屏集成),且单个合同含税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1)上述业绩要求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至少一张发票作为证明文件(须提供发票网上查验截图,无需提供发票扫描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金额页、合同内容页等。
(2)所提供的业绩如为一次性合同,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所提供的业绩如为框架合同,须同时提供该框架合同下的结算合同或订单扫描件,框架合同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签订日期为准,金额以结算合同或订单的累计含税金额为准。上述材料不全不清晰、签订日期未写明,则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3)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为准。
2.2.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9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4)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2.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