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481破2号之十一
申请人: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3日,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制作的《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中佛山市顺德区蓝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债权人的29笔债权进行裁定确认。
本院查明,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共接收佛山市顺德区蓝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债权人的申报材料,累计申报债权金额250,300,395.78元。其中本金215,002,932.81元,利息及其他35,297,462.97元。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人佛山市顺德区蓝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债权人的29笔债权金额共计224,102,656.46元。管理人于2025年2月13日将编制的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申报债权表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同时交债务人核对。经核查、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中记载的佛山市顺德区蓝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债权人的29笔债权无异议。
本院认为: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核对,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的《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中记载的19户债权人的29笔债权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佛山市顺德区蓝火焰科技有限公司、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9户债权人的29笔债权(详见《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闫红伟
审 判 员 郑康乐
审 判 员 李朝贤
二〇二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 方
附:《河南金基业重工有限公司无争议债权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