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债权第三次公示
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1日,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下称“灵宝法院”)作出(2022)豫128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下称“和泽磷业”)破产重整,并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豫1282破4号《决定书》,指定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3年6月15日,经管理人申请,灵宝法院作出(2022)豫1282破4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
管理人分别于2024年11月1日和2024年11月20日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职工债权公示,在职工债权公示期内,职工债权人赵青东由于《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尚未出具,其个人伤残等级暂未认定。截至目前,赵青东《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已于2024年12月4日出据,管理人已依据该鉴定结果确认其职工债权。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止,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并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回复。
对于:(1)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职工接受本次职工债权公示内容;(2)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审查后,管理人接受调整建议,并与异议职工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将在后续报请灵宝市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导小组和法院,并在取得灵宝市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导小组和法院批准后,尽快安排进行清偿。
请特别注意:
1. 如2023年6月15日后(破产宣告日)通过转岗分流,被安置到其他灵宝市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职工债权人,其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协议约定支付给接收企业,而不发放给职工个人。
2. 社保欠费(个人部分)和公积金(个人账户)实际清偿数额将以社保中心和公积金中心最终核定为准。
3. 由于已有部分员工因为死亡、家庭困难、办理退休需要等原因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职工债权,或者办理过职工借款的,该部分已清偿职工债权金额和职工借款金额一并计入已清偿金额。
4. 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管理人的作出的解释或调整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管理人不能与异议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债权确认的诉讼,但是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前,由于清偿金额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不安排对其清偿。管理人将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后,依据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清偿。
特此公示。
灵宝晨光和泽磷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3月6日
附:
职工债权异议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1 | 张建强 | 8837628 | 13839869595 |
2 | 许海红 | 8837600 | 15936866454 |
3 | 姚瑞萍 | 8837628 | 1589028597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