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302破申3号
申请人:焦文清,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华侨新村3区2门201号。
被申请人:洛阳正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72号天心产业园8号厂房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李爱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申请人焦文清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3)豫0302执568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正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正方公司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17日作出(2024)豫03破申124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申请人焦文清对被申请人正方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移交管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2024)豫民辖869号批复,同意将申请人焦文清与被申请人正方公司执转破一案移交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4年12月26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124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本院作出(2023)豫03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正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焦文清代运营费用28500元及利息。因正方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焦文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正方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正方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老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正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爱娟,股东李爱娟持股100%。洛阳正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图文设计制作;企业管理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销售;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文清系被申请人正方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正方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焦文清申请将被申请人正方公司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焦文清对被申请人洛阳正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 琼
审 判 员 袁玲玲
审 判 员 席 蕊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晓 琳
书 记 员 李 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