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聚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
印章、印鉴作废公告
2025年1月9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申请人万爱珍对被申请人漯河聚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聚鸿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5年1月17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豫11破3号决定书指定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担任聚鸿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依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接受指定后,管理人积极开展工作,尝试联系债务人相关人员进行接管工作,但截至目前管理人未能接管聚鸿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印鉴章等印章,也未接管到聚鸿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账簿、文书等资料。
为及时保障聚鸿公司的财产安全,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公告聚鸿公司的上述印章及上述证照等资料自2025年2月17日起作废。自2025年2月17日起,因上述作废证照及印章产生的一切行为与聚鸿公司及管理人无关,聚鸿公司及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2025年2月17日之前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需管理人追认后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漯河聚鸿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