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大融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邓玉中。
洛阳大融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融公司)由于不能
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于洋凯的申请,
通过执行移送破产审查程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裁定受理大融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经河南省
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审
理。本院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裁定受理大融公司破产清算
一案,并依法指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河南洛神律师事务
所为管理人。
本院查明:管理人对依法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依
法编制了大融公司债权登记表。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凯东支行等 3 位债权人的债权
人资格、债权数额、债权性质均无异议。管理人未收到债权
人、债务人对债权认定的异议。管理人提请本院对债权表记
载的无异议债权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大融公司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
人、债权人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凯东支行等 3 位债
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凯东支行等 3 位债权
人的债权(详见洛阳大融商贸有限公司无异议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孟 鹏
审 判 员 尤胜利
审 判 员 许静雅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翟格格
书 记 员 文旭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