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标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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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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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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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 让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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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的融资租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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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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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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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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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2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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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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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浚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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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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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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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金额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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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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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90.749734(截至日期: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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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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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5.39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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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含罚息、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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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51.78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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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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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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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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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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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概况、涉及的抵押、担保及其它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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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郑州市中级人法院作出(2020)豫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于2020年4月24日到期的租金本金135461789.41元及利息12538210.59元(2020年4月2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35461789.41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应于2020年10月24日到期的租赁本金141592177.86元及利息(以141592177.86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10月24日按年利率9.051%计算;此后的利息以141592177.8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因未补足保证金而产生的违约金1335511元;
四、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留购价款200元;
五、在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所欠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HNYZXX2017D04Y001-L-01、HNYZXX2017D04Y001-L-02)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六、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对浚县财政局5100万元及全部孳息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河南中鹤现代农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王学军、亓现萍对河南中鹤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向河南豫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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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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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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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隆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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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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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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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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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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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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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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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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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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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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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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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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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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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支付,分期付款要求:
1.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转让价款的10%;
2.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届满6个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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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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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中原金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
2.受让方应在签订资产收益权转让协议的【3】个工作日或者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结算账户;
3.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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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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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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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2.交易保证金:2,728,396.69元
3.交纳时间: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4.保证金收取机构:转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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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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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并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明确放弃受让,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
4.转让中止或终结时,意向受让方与导致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
5.其它中原金交中心认为符合保证金退回要求,且经转让方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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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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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于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2.若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中原金交中心根据转让方出具相关文件3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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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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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中原金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原金交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3.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6.由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但未按约定交纳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原金交中心交易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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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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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债务人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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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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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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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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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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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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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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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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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挂牌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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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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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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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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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如下方式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到期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下午5:00前,通过中原金交中心交易系统出价,且出价不低于我方转让底价;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以如下方式竞价成交:意向受让方参加贵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具体竞价方式以及成交条件以竞价公告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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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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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金融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金融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金融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金融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外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金融资产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中原金交中心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自行判断受让方准入资格条件并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意向受让方信息严格保密,保证相关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公开、发表、披露、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擅自与个别意向受让方恶意串通,侵犯中原金交中心和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6.信息公告期间,我方不会要求变更金融资产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中原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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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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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意向受让方报名受让前应自行尽职调查,在充分审查资产信息真伪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中原金交中心不对转让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亦不对意向受让方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进行判定或保证;
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合同(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为准,但不得低于转让底价(转让底价不公开的,以转让方向中原金交中心提供信息记载为准);
3.本项目如需交纳保证金,意向受让方通过中原金交中心报名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方为报名成功。意向受让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转让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债权转让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中披露风险揭示;
4.本项目涉及相关事宜,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及意向受让方、受让方承担,中原金交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受让方应保证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本次拟转让的资产作为独立的转让标的进行一对一转让。受让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受让获得的资产再次拆分转让或用于融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中原金交中心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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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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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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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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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71-89967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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