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破申74号
申请人: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民主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黄顺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街道人民西路168号世际神华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青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申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4日作出(2024)豫1729执159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2024年5月6日,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就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与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24)豫1729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保证金47180.64元并支付利息(以货款46180.64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清结之日止,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因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豫1729执1599号。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资不抵债。
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25日,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张青峰,股东为张青峰、陈梦婷。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系被申请人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河南老五茶业有限公司对新蔡县世际城商贸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通
审 判 员史凌云
审 判 员 杜欣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耿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