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
证照、印章作废的声明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豫07破申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破产(以下简称:鑫锐公司或债务人)清算一案,并指定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10日作出(2024)豫0728破7号决定书,指定河南滳康律师事务所为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负责人为黄树霞。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联系鑫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其他相关成员,通过公开可查询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与鑫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刚未取得有效联系,管理人与近几年受托处理鑫锐公司事务的郭志强取得了有效的联系,并约见郭志强告知其应履行的相关义务,郭志强向管理人移交鑫锐公司公章一枚,鑫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一份,其称鑫锐公司其他的印章、证照均不知道在何处存放。至今无相关责任人员向管理人移交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印章、证照。为了避免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现管理人声明如下:
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证照、印章自本声明发布之日起作废,此后使用作废证照、印章的一切行为均属无效行为,管理人保留追究违法使用上述作废证照、印章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声明
辉县市鑫锐铸钢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