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人社保追决字[2025]03号
当事人:李运杰,男,1977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王皮溜镇李堆行政村李堆,身份证号码:412*************31。
余姚市普润净水设备有限公司工伤职工张艳红,身份证号码:432*************22。其家属于2024年08月13日向我中心申请先行支付张艳红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中心向张艳红家属一次性先行支付关于张艳红案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医疗(康复)费、住院伙食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共计834442.08元,张艳红父亲张攸余自2023年10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443.56元/月(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张艳红丈夫杨廉庆自2023年10月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1924.74元/月(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本中心于2025年01月23日向当事人刘润聪公告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现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如下: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将截至2025年01月10日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合计888334.88元支付至本中心。
本中心指定帐户:
户名: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
开户行:建行余姚支行
账号:33101995236050178810
如果你对上述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李运杰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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