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326破7号
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成人民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姜会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东城商场33号。
法定代表人:马占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26民初30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及利息和逾期罚息。因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经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9月6日作出(2024)豫0326执467号决定书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2月5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河南省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马占国,经营范围为:苗木培育、果树种植、销售、荒山造林。
本院认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南省汝阳县城关镇东城商场33号,工商登记机关为洛阳市汝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14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应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汝阳县林成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侯占梅
审 判 员 潘艳丽
审 判 员 解晓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培哲
书 记 员 石韩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