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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决定书 (2024.)日象 0823`玻:9号本院受理的河南武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武陟县佰中杰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十六条之规定,指 定河南首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武陟县佰中杰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 实执行职务,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 人 民法院报告工作,并 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职责如下:(一 )接 管债务人的财产、 印章和账簿、 文书等资料; (二 )调 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 作财产状况报告;(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 )决 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 )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 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 )管 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 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 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 )本 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管 理人应 自收到该决定书之 日起 3日 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10日 内完成接管,并 向我院提交接管报告。二0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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