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公开时间:13分钟前 | 公 开 人: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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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决 定 书
(2024)豫0303破10-5号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裁定 受理申请人卢现伟对被申请人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提 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于2024年11月22日作出将该 案移送本院审理的裁定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指定洛阳达贺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天驰君泰(洛阳)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银胜得商贸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北京天驰君 泰(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钦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 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 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