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 开 人: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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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7破申48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经营场所: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路北段东侧(棉麻公司对面)。
负责人:李彩鹏,该行行长。
被申请人: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人民街人民路南新四组(县委后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经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申请,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豫1729执396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决定将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于2023年12月8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2023年12月1日,新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1729民督199号支付令:王文彬、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应当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94217.1元(贷款本金93000元及截止至2023年12月6日的利息、罚息1217.1元)及罚息(以本金93000元为基数,罚息利率按5.85%计算,自2023年12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费718.48元,由王文彬、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因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向新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新蔡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豫1729执396号。经新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8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股东为王文彬、李平。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系被申请人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备破产原因。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征得申请人同意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对新蔡县利恒装饰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董永通
审 判 员 史凌云
审 判 员 杜欣雨
二0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璐
书 记 员 耿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