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第三次职工债权公示
公开时间:7小时前 | 公 开 人: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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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职工债权公示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
2022年3月23日,灵宝法院作出(2022)豫1282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申请人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下称“金源晨光”)提出的重整申请,并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豫1282破2号《决定书》,指定金源晨光清算组担任重整管理人(下称“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2023年6月15日,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1282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止金源晨光重整程序并宣告金源晨光破产。
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部分职工经过劳动仲裁裁定的结果,管理人调查后确认金源晨光共有职工债权人1255名,截至2023年6月15日,金源晨光尚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93,672,189.52元。
管理人于2024年10月10日进行了第一次职工债权公示,公示期15天(即至2024年10月25日止)。公示期内,管理人共收到103份异议申请,无异议的人数为1156人,无异议职工所对应的债权金额合计为83,509,918.60元。在此期间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及调整,其中71名职工债权人提出的异议申请管理人予以调整,经管理人调整后金额为9,025,745.00元(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88,700元);32人不予调整,涉及的债权金额为2,247,820.84元,管理人将向其发送不予调整职工债权的通知,该32名职工如对本次不予更正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职工债权公示,公示期15天(即至2024年11月12日止)。公示期内,管理人共收到13份异议申请,在此期间管理人对职工提出的异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全部予以调整,经调整后金额为1,639,356.49元(详见职工债权公示表)。
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报请领导小组批准对管理人确认的职工债权进行公示,公示日期自2024年12月3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
职工自公示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7日止,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人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管理人将在收到异议并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回复。对于:(1)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职工接受本次职工债权公示内容;(2)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经管理人审查后,管理人接受调整建议,并与异议职工达成一致意见的,管理人将在后续报请灵宝市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导小组和法院,并在取得灵宝市国有企业金融风险化解领导小组和法院批准后,尽快安排进行清偿。
请特别注意:
1. 如2023年6月15日后(破产宣告日)通过转岗分流,被安置到其他灵宝市国有参股、控股企业的职工债权人,其经济补偿金将依据协议约定支付给接收企业,而不发放给职工个人。
2. 社保欠费(个人部分)和公积金(个人账户)实际清偿数额将以社保中心和公积金中心最终核定为准。
3. 由于已有部分员工因为死亡、家庭困难、办理退休需要等原因已清偿全部或部分职工债权,或者办理过职工借款的,该部分已清偿职工债权金额和职工借款金额一并计入已清偿金额。
4. 如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等内容有异议的职工债权人,在管理人审查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管理人的作出的解释或调整仍有异议的或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管理人不能与异议债权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异议债权人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劳动仲裁或债权确认的诉讼,但是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前,由于清偿金额无法确定,管理人将不安排对其清偿。管理人将在仲裁或诉讼作出结果后,依据仲裁或诉讼的结果进行清偿。
特此公示。
灵宝金源晨光有色矿冶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3日
附:
职工债权异议联系方式:
序号 | 姓名 | 办公室 | 联系方式 |
1 | 李叶楠 | 8837803 | 13849828573 |
2 | 张建强 | 8837628 | 13839869595 |
3 | 郑冠军 | 8837773 | 15238436669 |
4 | 焦娇娇 | 8837806 | 15039828035 |
5 | 赵艳 | 8837852 | 15839827731 |
附件
金源晨光-破管告字第72号-第三次职工债权公示.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