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要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认缴的未到位出资额的通知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 开 人: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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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知
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史红伟、李照红):
2024年9月29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聂红海提起的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将本案指定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公开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邓州市人民法院指定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对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查询结果
经管理人前往邓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询显示: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1381MA468W908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马长安;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其中:史红伟认缴出资额360万元,出资比例60%;李照红认缴出资额240万元,出资比例40%;出资方式:货币;实缴出资额0元。住所:邓州市张楼乡103省道七里店大桥东1200米路南;业务范围:汽车销售,汽车修理,汽车装饰,汽车配件,二手车销售,汽车救援服务,汽车租赁,汽车装饰品的销售。登记经营状态为存续,现企业实际经营状态为停业。
二、管理人追缴出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综上所述,为保障广大债权人利益,管理人现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史红伟认缴出资额360万元,李照红认缴出资额240万元,缴纳到管理人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
账户名:南阳华必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账号:263703864977
若逾期未缴款,管理人将对你提起法律诉讼,除应当足额缴纳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款项追回后,将作为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破产财产,由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财产分配。
联系人:杨炯 电话:13503870566
范晶 电话:18037870670
邓州市翔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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