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公开时间:2小时前 | 公 开 人: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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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
解除劳动合同公告
(2024)豫商泰领破管字第27号
潢川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2024)豫1526破申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潢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豫商公司)、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泰领公司)的关联实质合并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豫1526破1-1号决定书,指定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作为豫商公司、泰领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因豫商公司、泰领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不利于债权人、职工、债务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与全体职工(已解除劳动合同或事实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10月21日解除。豫商公司、泰领公司在职职工的职工债权,应依法认定至劳动合同解除之日。职工债权包括豫商公司、泰领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豫商公司、泰领公司欠付的职工债权,管理人将依法审查、审核、公示,提请豫商公司、泰领公司债权人会议审议,并报请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法清偿。
三、对债权表记载的职工债权有异议的职工,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之规定,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潢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四、如有豫商公司、泰领公司职工持有、保管豫商公司、泰领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生产设备、办公设备)、账簿、账册文件等,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移交管理人。
特此公告。
潢川豫商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河南泰领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