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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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通知书
( 2024)豫1624破7号之二
周口伊贝圣服饰有限公司:
本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豫民辖749号批复及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周口伊贝圣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并依法指定河南裕恒师事务所为该案件的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即日起至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之日,你司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二、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三、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你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
终结之日,你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费人
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所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
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特此通知。
二0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