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移交通知
| 公开时间:32分钟前 | 公 开 人: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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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通 知
(2024)东破管字第2号
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等:
2024年9月2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龙阔(苏州)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对被申请人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指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为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为合法、有序推进破产程序,现管理人通知如下:
一、自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公司的上述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并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人民法院、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询问;
(三)禁止以公司财产进行个别清偿;
(四)法律规定和人民法院、管理人认为应当办理的其他事项。
二、于本通知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移交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办理移交手续。
若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导致破产清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相关清算义务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镇平县东风牧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