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豫 1025 强清 2 号
2024 年 11 月 5 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襄城县宏达建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
日依法指定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对宏达公司进
行强制清算,负责人为王占锋。宏达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
之日起 45 日内,向宏达公司清算组(通讯地址:许昌市东
城区天宝路东段空港第一国际 A 座 11 楼 1104-1107,邮政编
码:461000。联系人:李鹏飞 15136876161)申报债权,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
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财产分
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
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
程序行使权利。宏达公司的债务人或者是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宏达公司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上午 9 点在本院第三审判
庭(襄城县八七路 1200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
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
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
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
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