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接告知函
| 公开时间:12分钟前 | 公 开 人: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人 | |
| |
告 知 函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王田云:
沈丘县人民法院按照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16破申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一案进行了接收并立案。2024年11月7日,沈丘法院作出(2024)豫1624破10号民事决定书指定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担任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债务人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应向管理人移交以下材料:
1、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个人印章及其他相关印章;
2、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以及相关许可性或授权性资质证书等证件;
4、公司纸质版账簿、电子版会计分录等公司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
5、公司资产清单(包括资产分布,规格,数量,现状等)以及动产、不动产的实物和权利凭证、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6、银行签章手续、U盾等;
7、已知债权人基本信息(包括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等)以及各类合同、协议等材料;
8、公司留守人员名单,包括高管、财务、人事、安保人员等。
为便于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债务人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以上材料,若逾期未提供得,相应法律后果则由其自行承担。若在后续破产工作中,管理人认为需要债务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将另行通知,届时请积极提供!
沈丘县新网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管理人
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