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债权申报通知
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债权人:
2024年8月15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2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10月29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2破6号决定书,指定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现就债权申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及地点
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30分在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债权申报通知
(一)债权申报时间
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12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通讯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汪屯乡精细化工业园区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管理人办公室;邮政编码:475003;联系人:杨律师, 16627879899(微信同号)。
(二)债权申报方式
1. 债权人可选择两种方式提交申报材料:
其一、至管理人办公室现场申报(推荐方式,申报时请务必携带债权申报证据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便于管理人核对);
其二、若现场申报确有不便,将纸质版材料邮寄给管理人,管理人收到申报材料后另行确定时间核对证据原件(债权申报人未能在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原件核对的,管理人将对其申报的债权不予确认。)。
2.请各位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时添加管理人微信,申请加入债权人群。
(三)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附件1)
将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名称填写入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2.债权申报登记表(附件2)
按照表格内容如实、准确填写债权申报登记表;债权人同时申报多笔债权的,同类债权应合并填写债权申报表,不同类债权必须分开填写债权申报表。
3.填写债权申报人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附件3)
准确填写债权申报人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债权人填报的地址、微信号、电子邮箱或接收短信的手机将作为法院或管理人送达法律文书和相关材料的方式和地址。该信息和地址如有变更须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4.主体资格材料(附件4)
(1)债权人为机构的,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正反面须复印在同一张复印纸上)并签名捺印。
5.授权委托书(附件5)
委托代理人申报债权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捺印。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事务所函、执业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附件1-4债权人应提交原件(营业执照、身份证除外,但现场提交申报材料时须携带原件,原件经管理人现场核对后退还)。债权人为机构的,在签字处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单份文件含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在签字处签名并捺印,单份文件含多页的须捺骑缝手印。
6.关于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
(1)各类合同或协议、送货单、发票、对账单、转账单等与申报债权有关的材料凭证;
(2)如有担保的,还需提交担保合同或协议及与担保有关的他项权利证书;
(3)所申报债权如已进入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的,还需提交相关诉讼、仲裁及执行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仲裁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财产保全裁定书、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法院执行立案通知书及执行裁定等);
(4)所申报债权系受让取得的,需提交受让债权的相应材料;
(5)主张利息或违约金的(若有),应填写利息/违约金计算明细表(附件6),详细列明利息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利息、违约金(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损失赔偿等派生债权)计算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日,即2024年8月15日(不含当日);
(7)申报债权人或管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对关于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债权人应携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A4纸)一份,原件经管理人现场核对后退还;复印件(A4纸)由申报债权的机构或自然人逐页加盖公章或捺手印;申报的债权还有其他债务人的,应当说明其他债务人的履行情况。
7.诚信申报债权承诺书(附件7)
债权人须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向管理人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并向管理人出具《诚实申报债权承诺书》。债权人为机构的需单位盖章,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本人签字。承诺书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提交管理人。
申报资料装订顺序要求:请按照《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登记表》《申报债权人信息和送达地址确认书》《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利息/违约金计算明细表》《债权形成及金额的证据材料》《其他材料》《诚实申报债权承诺书》的顺序依次排列装订。
(四)注意事项
1.债权申报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的送达不构成管理人对无效债权的重新确认,也不导致债权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等法律后果。
2.债权人申报债权过程中,如提供伪造、变造等虚假证据及相关材料,以及对重要事实拒绝陈述或作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规定,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构成虚假诉讼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南东祥伟业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