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通知
| 公开时间:16分钟前 | 公 开 人: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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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义务的通知
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姚士杰、韩小军等相关人员: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裁定受理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移送修武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指定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为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现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相关规定,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告知。
一、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根据《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根据《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破产法》还规定对债务人进行了禁止性的义务规定: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
二、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1.罚款。《破产法》在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2.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也规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3.刑事处罚。此项措施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4.其他。根据《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有关人员,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综上,债务人在文书、账簿、资产交接等工作中,应当履行上述法律义务规定,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