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配合管理人接管工作的通知
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士杰、股东韩小军等有关人员: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6日裁定受理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移送修武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指定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为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开展各项管理工作。
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等
相关规定,通知你承担下列义务:
1、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之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2、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7 日之内向管理人移交你所占有和管理的印章、财务账簿、文书等资料;
3、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4、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配合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如实回答管理人对你的相关询问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如你拒不履行上述移交和配合义务,管理人将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向修武县人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构成妨碍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等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以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HENANHEYANGLAWFIRM
附 :1、管理人联系方式即相关法律规定;
2、(2024)豫 08 破申 96 号;
3、(2024)豫 0821 破 6 号;
修武县银河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管理人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管理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路369号
联系人:吴律师,电话:13782659676
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 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 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 HENANHEYANG LAWFIRM
第一百二十七条: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 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 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 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 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 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 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 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 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 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 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 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 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 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