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4)豫 0329 破 4 号之二
| 公开时间:4小时前 | 公 开 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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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 29 日,本院作出(2024)豫 0329 破 4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申请人张国强对被申请人伊川
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指
定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担任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中冶律师事务所邓玉中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
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 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
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