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24)豫 0329 破 4 号
公开时间:10分钟前 | 公 开 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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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国强,男,1978 年 11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内埠乡刘庄村一组。
被申请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张庄村东边高新九路与滨河大道交叉口(怡鑫大厦 2#楼四层 401、408 房间)。
法定代表人:刘连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张国强与被申请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泉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人张国强同意,本院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作出(2023)豫 0329 执 4332 号决定书将该执行案件移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作出(2024)豫 03 破申 42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张国强对被申请人伊川县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作出(2024)豫 03 破申 42 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作出(2023)豫 03 民终 4069 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山泉公司应向张国强支付 194500 元及利息。因山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张国强向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泉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山泉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5 月 20 日,注册资本 1031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伊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山泉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连山,股东刘连山持股 99.515%,沈传琴持股 0.485%。山泉公司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工程施工(除核电站建设经营、民用机场建设);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公路管理与养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建筑物清洁服务;金属结构制造;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五金产品批发;耐火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 03 破申42 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张国强对被申请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作出(2024)豫 03 破申 42 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张国强对被申请人伊川山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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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1).pdf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