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选聘河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强制清算案审计机构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0日作出的(2024)豫1422清申1号裁定书,裁定对河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基公司)进行强制清算。为依法推进案件进度,查清富基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以及其他情况,清算组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富基公司基本情况
河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2577647052E,企业注册资本8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取得资质证凭有效资质经营)。
二、工作范围及工作时限
(一)审计工作范围
1、对富基公司自成立至2024年4月10日(裁定受理日为基准日的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包括因案件需要而需调整基准日的情况)。
2、单独或者在专项审计报告中,需明确发表意见及审计结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富基公司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注册资本是否全部实缴完成、是否存在抽逃出资、是否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等情况,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是否存在与富基公司及富基公司债权人的不正当交易而损害富基公司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从富基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富基公司财产的行为,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3)富基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否存在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4)富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前一年内是否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5)富基公司在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并出具明确的书面意见。
(6)富基公司的所有收入情况。
(7)审计富基公司所有的资金流向及富基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的往来账目。
(8)富基公司各股东应当分配的利润情况及各股东已经分配的利润情况。
(9)富基公司对外的负债情况。
(10)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11)富基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情况,包括富基公司应收款项情况,对每笔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款的形成和依据进行说明。
(12)审计富基公司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13)审计富基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14)富基公司应当缴纳的税种、税率、税额以及拖欠税费的情况。
3、协助清算组调查富基公司财产状况。
4、协助清算组进行债权核查。
5、按照清算组要求参加债权人会议,对审计工作进行解释、说明。
6、案件终结时对清算组在清算期间产生的费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7、人民法院或清算组提出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时限
1、审计机构一经选定,需在签订委托合同3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配合清算组开展工作。
2、审计应当在接受清算组委托后按照清算组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除重大客观原因外,不得拖延出具报告的时间。经清算组催告后仍未在合理期限完成服务工作的,清算组有权解除委托合同。
3、法院或清算组临时决定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届时协商确定完成时间。
三、报名条件
(一)提交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1、参选机构应具备审计法定资质并入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计机构名单库的。
2、参选机构应具有承办本项目的能力和经验,能够满足工作质量和工作要求,有办理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审计业务的工作经验,有过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审计业务的优先考虑。
3、不得将项目转交他人办理,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更换派出人员。
4、参选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5、参选机构与本案无利害关系。
6、能够接受零报酬、零费用的条件。
(二)报名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参选机构简介。
2、主体资格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格证 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拟参与本项目人员资质证明等) (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以往破产或强制清算业务业绩证明材料(尤其是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的业绩特别标注)。
4、服务方案,包括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名单和经验简历情况、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出具报告(初稿)的时间等。
5、服务报价,本次报价采取固定报价的方式,报价单需要单独密封。
6、承诺书:①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承诺在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将严格保密;③配合清算组和法院做好相关工作;④出具的报告符合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7、参选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8、其他参选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参选机构应于2024年11月6日17:30前向清算组提交参选文件(一式二份),参选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密封后提交,参选机构应当在封皮上记载参选机构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律师,电话:15138596696;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华盛大厦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
四、注意事项
(一)参选机构应当确保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完整、合法,清算组有权对参选机构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如发现材料及内容虚假、违法或不符合要求的,将直接取消参选资格。
(二)若在报名截止时间内只有一家机构参选,经清算组确定具备资格后直接确定为中选机构,若有两家及两家以上机构参选,清算组在报名时间截止后,另行通知参选机构现场确定中选机构。
(三)鉴于本案的特殊性,委托人不支付任何预付款,清算组根据清算案件的情况支付审计费用。
(四)根据案件进展,本案有可能存在调整审计报告基准日的情况,审计机构需按照调整后的报告基准日另行出具审计报告,委托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五)本公告中所列债务人的基本情况,供参选机构参考, 不视为清算组的承诺,详细情况可向清算组询问。
河南省富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