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豫0304破5号
公开时间:9分钟前 | 公 开 人:洛阳奕琳商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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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程宁,男,汉族,1977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3号院3栋3门201号。
被申请人:洛阳奕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河回族区龙泉西沟2号铁路职工活动四楼201号。
法定代表人:敬睿锋。
经申请人程宁同意,本院于2024年8月9日作出(2021)豫0304执36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奕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奕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决定将奕琳公司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2024年9月18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程宁对被申请人奕琳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10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2020)豫0304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奕琳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宁信用卡款195233.17元。因奕琳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程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豫0304执369号。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奕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奕琳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2日,注册资本 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敬睿锋。注册登记机关系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装鞋帽、箱包皮具等。
本院认为,申请人程宁系被申请人奕琳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奕琳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程宁对被申请人洛阳奕琳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余静
审判员郝英英
审判员孔佩佩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彬
书记员李丹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