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申报债权通知书
| 公开时间:17分钟前 | 公 开 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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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通知书
(2024)豫0304破4号之三
各债权人: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的申请于2024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202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4)豫0304破4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4日指定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你(或你单位)应在2024年11月27日前向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联系人:仝俊波;电话:13623897882,地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星河国际16楼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你(或你单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你(或你单位)承担。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地址:洛阳市瀍河区九都路1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你方申报债权后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