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 公开时间:21分钟前 | 公 开 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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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4)豫0304破4号之一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的申请于2024年8月29日裁定受理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4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2024年10月14日,本院作出(2024)豫0304破4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现指定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左鑫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薄、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