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受理破产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
公开时间:23分钟前 | 公 开 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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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4破4号
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周山大道银隆家具518室。
经营者:何兴先,男,1960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十二号街坊6栋1门101号。
被申请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夹马营路22号。
法定代表人:关富通,该公司总经理。
经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以下简称隆鑫经销部)同意,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17)豫0304执969号决定书,以被申请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伊和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决定将伊和轩公司移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2024年8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隆鑫经销部对被申请人伊和轩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9月2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本院审理。
本院查明:根据本院作出的(2017)豫0304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伊和轩公司应支付隆鑫经销部7559元及利息。因伊和轩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隆鑫经销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豫0304执969号。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伊和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伊和轩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7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地为洛阳市瀍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伊和轩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关富通,股东吕战友、王光辉分别持股95%、5%。伊和轩公司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大型餐馆(含凉菜、不含生食海鲜,不含裱花蛋糕);酒水零售。
本院认为,申请人隆鑫经销部系被申请人伊和轩公司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伊和轩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有破产原因。本院经申请人申请将被申请人移送破产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洛阳市涧西区隆鑫副食经销部对被申请人洛阳伊和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由本院进行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长 余婧
审 判员 郝英英
审 判 员 孔佩佩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孙彬
书 记员 李丹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