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 1、乙方进场施工时须配备能够满足合同及施工规范要求的技术及安全人员,提供但不限于现场测量放线、标高测量、质量管控及安全管理等服务。乙方内容包含: 序号 | 道路面层 | 工作内容 | 1 | 透层施工 | 1)基层清扫、凿毛、清除浮尘、基层洒水;2)遮盖路缘石;3)乳化沥青加工、熬油运油; 4)沥青洒布车洒油、人工补撒或清除;5)养护及交通管制等;6)完工场地清理等除沥青材料外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项(部)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 2 | 粘层施工 | 1)下承层清扫、污染路段清洗、清除浮尘;2)遮盖路缘石;4)沥青洒布车洒油、人工补撒或清除;5)养护及交通管制等;6)完工场地清理等除沥青材料外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项(部)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 3 | 封层施工 | 1)下承层清扫、遮盖路缘石;3)沥青洒布车洒油、铺洒矿料;4)稀浆封层机(同步碎石封层车)铺料;5)碾压、找补;6)初期养护及交通管制等;7)完工场地清理等除沥青材料外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项(部)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 4 | 沥青混凝土 | 1)摊铺前对下承层进行洒水、清扫、整修路缘石;2)施工放样、打钢钎、拉钢丝;3)模板购置、安装和拆除;4)测温、摊铺、点补、整形、人工找平;5)交通管制;6)沥青混合料的边角整理;7)碾压、成型、现场保护、接缝处理、清除杂物;8)试验检测、取样的人工配合等;9)完工场地清理等除沥青材料外按施工图完成本分项(部)或工序工程的所有工作。 |
2、沥青封层、粘层、透层设计 (1)设置规定: 沥青路面各结构层之间应保持紧密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个沥青层之间应设粘层; 2)路面基层上方设置透层和下封层; (2)设置方法: 1)上基层必须在碾压成型后,表面稍变干燥,但尚未完全硬化时喷洒透层油,透入深度>5毫米,透层油采用乳化沥青PC-2型,用量0.7-1.5升/平方米(通过试洒确定)。 2)喷洒透层油后铺筑下封层,下封层采用稀浆封层法施工,厚度不小于6mm,采用BC-1型乳化沥青或BCR改性乳化沥青,集料采用ES-2型,乳化沥青用量应通过配合比设计确定。 3)铺筑沥青混凝土之前,在沥青层之间、新旧沥青层之间、新旧路面接茬处及路缘石、雨水口、检查井等构筑物侧面必须喷洒粘层油,粘层油采用乳化沥青PC-3,用量0.3-0.6升/平方米(通过试洒确定)。 4)透层、粘层及下封层技术要求及施工均应满足《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中8.4相关规定。 3、结构技术参数 1)车行道面层压实度98% 2)新建机动车道上面层顶面交工验收弯沉23.4(1/100mm) 3)新建机动车道下面层顶面交工验收弯沉:25.7(1/100mm) 4)沥青混合料稳定度:>8.0KN 5)沥青混合料流值:1.5-4mm 6)沥青混合料空隙率:4%-6% 7)沥青混合料沥青饱和度:75%-85% 8)沥青混合料动稳定度(试验方法 TO719):>1500(3000) 次/mm 9)沥青混合料渗水系数(试验方法 TO730):<120ml/min 10)浸水马歇尔试验(48h)残留稳定度(试验方法 T0709):>80%(85%) 11)冻融劈裂试验的残留强度比(试验方法 TO729):>75%(80%) 12)热拌改性沥青混合料的施工环境温度:≥10C?/span> 13)构造深度 TD(质量验收值):>0.5mm 14)横向力系数 SFCo(质量验收值):≥50 4、路面结构材料主要技术参数 (1)基质沥青:沥青混合料中沥青均采用7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针入度60-80(0.1mm),石油沥青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CJJ 1-2008)表8.1.7-1的要求。 (2)改性剂:当采用改性沥青时,改性剂采用SBS类(1-D型),改性沥青采用《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表8.1.7-4的要求。 (3)粗集料:集料应选用硬质、耐磨碎石,其上面层石料磨光值应大于40,上面层石料压碎值不大于26%,其他面层石料压碎值不大于28%,并注意严格控制集料的级配和清洁度,粗集料与沥青粘附性不小于4;其它指标应符合《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1-2008)表8.1.7-6的要求。 (4)细集料:集料应具有一定棱角性,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其颗粒级配符合《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附录B表B.5质量技术要求。 (5)矿粉:矿粉应采用石灰石等碱性石料磨细的石粉,沥青混合料的矿料级配要求参考《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2012)附录B表B.1选取。(6)水泥:水泥应采用强度等级42.5级普通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应大于3h,终凝时间应大于6h且小于10h。 二、结算及支付 1.合同签订后 /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定金,定金在乙方交货后抵作货款。 2.结算手续:货到现场,经甲方清点、验收合格后,依据签收单,每月15 日办理当月结算。结算周期为上月16 日至本月15 日,结算经甲方单位审批后生效。 3.甲方根据业主计量款到位情况统筹支付。每次结算付款结算款的40%,剩余57%顺延至90天后结算款,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若业主延期向甲方支付工程款,甲方则相应延期向乙方支付材料款,乙方承诺不因此向甲方索赔。 所有款项以方式付清。打“√”选择以下付款方式: ( √ )网银转账支付; ( √ )银行票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 √ )供应链支付工具:E信通、云信等。 票据期限:()3个月;( √ )6个月;()9个月;()12个月 甲方支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汇、支票、保理、银行承兑汇票及银行电子金融类产品等方式,乙方不得拒绝,任何支付方式均视同现金支付,且由乙方承担贴息等相关费用,甲方不承担除合同价款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4.保修(质)金条款据实选择,如选择则在括号内打“√”,不选择则在括号内打“???/span> (√)合同结算总价款的 3 %作为保修(质)金,按 月 在每期结算中扣除。质保金在合同终止协议办理完成后 6 个月内无息返还。甲方在按合同约定扣除保修(质)期内应由乙方支付的各类款项和违约金后,向乙方无息支付。 若质保期内因乙方供应材料出现质量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修(质)金及剩余货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5.乙方负责开具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和要求以甲方通知为准。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供甲方查验,以证明发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顺延付款时间。因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及时、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发票引起税务问题的,乙方需依法向甲方重新开具发票,并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税款、违约金及相关损失等。 6.合同采购物资品种、价款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如果甲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认证抵扣,由乙方作废原发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认证抵扣,则由乙方就合同增加的金额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减少的金额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7.若国家调整相关税率,则根据国家相应政策通过“不含税价款不变,调整适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的方式,签订税率调整协议来调整含税单价或含税合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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