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依规需要说明宗地的其他情况
1、报名企业需自行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核查企业的信用报告,土地成交后企业需向我局提交信用报告。 2、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拟对博学路南侧1宗工业用地使用权进行出让,该宗土地面积为 39.05 亩,设定出让前置条件如下: (一)“4+N”指标要求 该宗地产业准入类型为:食品制造,投资强度不低于140万元/亩,项目投产后亩均税收≥15万元/亩,容积率≥ 1.0 ,建筑密度≥ 60 %,绿化率≤20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面积的 5 % ,亩均产出≥ 375万元/亩,污水出水COD≤420mg/L、NH?-N≤40 mg/L、TP≤4 mg/L、SS≤350 mg/L。 (二)签订履约监管协议 竞得人凭《成交确认书》与宗地所在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参与竞买用地企业视为同意履约监管协议内容,该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违约责任 (1)未达到以上约定标准的,给予两年整改期,期间不得享受属地产业优惠政策。 (2)整改后通过验收的,原属地确定的产业优惠政策减半执行。 (3)整改后仍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 (4)拒不整改的,除对已享受的优惠政策予以追缴外,严格执行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和税务政策,采取“一票否决”式的信用联合惩戒,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5)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或拒不整改的,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委会有权要求竞得企业在限定期限内采取租赁、转让、重组或回购等有偿方式退出。 (四)、宗地达产验收通过前,不动产产权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受让方应继续履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建设履约监管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要求,项目建设时受让人要严格按照规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有关要求执行,确保节约集约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