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投标人为代理商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从事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除外);投标人为境内生产企业时,应具有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须具有备案凭证),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经营其注册、备案的医疗器械,无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或者备案,但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经营条件。(在有效期内,非医疗器械可不提供); 3、投标人如为代理商,须取得拟投产品制造商或中国境内办事处或中国总代理经销商等有效授权人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只接受一家投标人); 4、投标人需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2年度或2023年度完整的财务报告),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半年任意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 5、拟投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后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医疗器械管理范围外的产品无需提供); 6、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的投标人,拒绝参与本项目招标活动;查询渠道: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活动。提供投标企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的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网页截图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供应商若为事业单位无法在该公示系统查询的,则针对此项做出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并加盖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