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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公开招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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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7  

 
 

   

附件1:挂牌招租公告.pdf

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交中心”)受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委托,对关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公开招租项目进行挂牌处置,征集意向承租方:

一、标的简况

项目名称

关于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债资产的公开招租项目

出租方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标的种类

抵债资产

标的所在地

郑州

标的状态

已抵债

交易方式

租赁

标的概况、涉及的抵债及其它情况等

出租资产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26号、36号和38号(大上海城)共计26处房产,房屋用途为其他和商业服务。房屋面积合计为42708.31平方米。

2021114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编号为(2021)豫01执恢3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河南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区东太康路28号、36号、38号(大上海城)等位置郑房权证字第0901111886号、0901111887号、0901111888号、1101065483号、1001068197号、1001068198号、1001068199号、1001068200号、1001068201号、1001068202号、1001068203号、1001068204号、1001068205号、1001068206号、1001068207号、1001068208号、1001068209号、1001068210号、1001068211号、1001068212号、1001068213号、1001068215号、1001068216号、1001068217号、1301257396号、1301279583号共计26处房产抵偿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标的评估情况

评估机构

/

评估基准日

/

标的评估值

/

法律评估机构

/

其他披露

标的资产用途为其他和商业服务,因承租方实际使用和规划用途不符而导致的所有后果,出租方概不负责。出租方不对标的资产的合法、有效、可经营、可改造、使用用途等做出任何保证。租赁期间承租方因经营、承租等产生的一切纠纷均由承租方负责。标的资产当前部分存在被占用状态,承租方需有能力入场管理,出租方不负责标的资产的交接工作。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在中原金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意向人除需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外,还需满足且接受以下条件:

1)有大型商超的运营经验与资质;

2)有能力入场管理(出租方不负责房产的交接工作);

3)租赁期间内,租赁场所年净收益的70%(不低于70%)由出租方享有,租赁场所年净收益的30%(不高于30%)由承租方享有。其中租赁场所年净收益为租赁场所年总收益减去双方确定的当年扣除项后所余款项。同时设定保底租金,保底金额为挂牌成交价的70%。最终出租方的租金收入按照分成金额与保底金额孰高的原则确定。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供其租金收入账户明细的查询权

3.承租方需在租赁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押金30万元。承租方第一年以自然月度为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需在每月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每月支付租金最低金额为挂牌成交价的70%。第一年租期内每期租金金额,由承租方暂按租赁场所当期的净收益(未经审计)确定。自第二年起,每年415日前,承租方按照审计后确认的年净收益结算租赁场所租金,多退少补,前期已缴纳保证金转为向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

4.租赁期限为1+1年,从《租赁合同》(以实际为准)签订日起算,满一年后出租方可根据情况同意承租方按照原租赁条件续租。

5.承租方应按照对租赁场所及其他支撑必要商业运营部分(以下合称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权利,租赁场所的物业服务期限与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一致。若承租方对外转租,需经出租方就转租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在转租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报备。租赁期间,承租方以其自身名义与招租商户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并向招租商户直接收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停车费及广告收入等)。

6.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系租赁场所的实际管理人,负责租赁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租赁场所建筑及设施设备维护与检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若租赁场所所在建筑物任何部分受到损坏,需对租赁场所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或重建的,双方应就改造或重建方案及费用承担另行协商确定后执行。所需费用超过5万(含)的,确定为大额维修事项。租赁场所如涉及大额维修事项,需经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中影响租赁场所招商与运营的应立即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租赁场所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为租赁场所购买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

7.租赁期间内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租赁场所范围内公共区域及承租方自用区域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作为计算净收益的扣除项。

8.租赁期间内,若出租方需处置租赁物,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9.如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以逾期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10.承租方须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对租赁场所的现场接管工作,并与已入驻商户签订转租及物业管理协议。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招租公告和瑕疵风险提示函。

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二、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底价

(人民币元)

164,666.00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在中原金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资产出租合同;

2.承租方应在签订资产出租合同的【3】个工作日或者约定期限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出租方指定结算账户;

3.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收取

1.是否交纳保证金:是

2.交易保证金:49,399.80

3.交纳时间:挂牌期间内交纳(以挂牌截止日16:30前到账为准)

4.保证金收取机构:中原金交中心

保证金退回

1.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并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

2.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3.意向承租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明确放弃承租,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的;

4.租赁中止或终结时,意向承租方与导致租赁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

5.其它中原金交中心认为符合保证金退回要求,且经出租方同意的情形。

保证金退回时间

1.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所交纳保证金于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2.若承租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中原金交中心根据出租方出具相关文件5个工作日内原路无息退回。

保证金扣除事项

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中原金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承租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中原金交中心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3.意向承租方通过获取出租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承租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5.成为承租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出租方签署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6.由承租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但未按约定交纳的;

7.意向承租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原金交中心交易规则的。

承租方资格条件限制

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合法存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应具备注册资本、财务状况良好等条件;不得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关联人或者上述人员及其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与债务人以及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三、挂牌信息

挂牌期限

7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时

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信息披露终结

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在正常挂牌期限内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延长周期1次,延长天数7个工作日(期间如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延长挂牌期满后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依据约定成交方式确定成交

成交方式

1.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以如下方式协议成交:意向承租方在挂牌到期之日起第【1】个工作日下午5:00前,通过中原金交中心交易系统出价,且出价不低于我方出租底价;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以如下方式参加中原金交中心组织的网络竞价:

1)竞价方式:多次报价;

2)竞价地点:非现场;

3)竞价时间:信息披露期满次工作日上午10:00开始;

4)报价方式为:以2万元整数倍为加价幅度输入报价,该项目不设保留价,最终成交价格不得低于竞拍底价;

5)竞价时长:本场竞价由定时报价与限时报价两阶段组成,竞价开始后依次进入定时报价、限时报价。其中,定时报价为5分钟,限时报价为5分钟;

6)其他内容见竞价公告文件。

出租方承诺

1.本次抵债资产招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本次出租的抵债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抵债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出租抵债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的外部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抵债资产招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中原金交中心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4.我方在出租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自行判断承租方准入资格条件并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意向承租方信息严格保密,保证相关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公开、发表、披露、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擅自与个别意向承租方恶意串通,侵犯中原金交中心和其他意向承租方的合法权益;

6.信息公告期间,我方不会要求变更抵债资产招租公告中公布的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信息公告内容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中原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

特别提示

1.本项目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意向承租方报名受让前应自行尽职调查,在充分审查资产信息真伪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中原金交中心不对出租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合规性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亦不对意向承租方是否满足资格条件进行判定或保证;

2.本项目最终成交价格以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的出租协议/合同(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为准,但不得低于出租底价(出租底价不公开的,以出租方向中原金交中心提供信息记载为准);

3.本项目如需交纳保证金,意向承租方通过中原金交中心报名并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方为报名成功。意向承租方被确认受让资格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查阅出租方提供的所有资料,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接受全部债权出租公告及重大事项披露之内容中披露风险揭示;

4.本项目涉及相关事宜,出租方及意向承租方、承租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出租方及意向承租方、承租方承担,中原金交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承租方应保证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本次拟出租的资产作为独立的出租标的进行一对一出租。承租方不得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将受让获得的资产再次拆分出租或用于融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承租方承担,与中原金交中心无关。

项目经理

张先生

联系方式

0371-89967587

202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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