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在中原金交中心出具成交确认及签约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2.意向人除需缴纳保证金取得竞价资格外,还需满足且接受以下条件:
(1)有大型商超的运营经验与资质;
(2)有能力入场管理(出租方不负责房产的交接工作);
(3)租赁期间内,租赁场所年净收益的70%(不低于70%)由出租方享有,租赁场所年净收益的30%(不高于30%)由承租方享有。其中租赁场所年净收益为租赁场所年总收益减去双方确定的当年扣除项后所余款项。同时设定保底租金,保底金额为挂牌成交价的70%。最终出租方的租金收入按照分成金额与保底金额孰高的原则确定。承租方需向出租方提供其租金收入账户明细的查询权
3.承租方需在租赁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支付租赁押金30万元。承租方第一年以自然月度为周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需在每月10日前向出租方支付当月租金,每月支付租金最低金额为挂牌成交价的70%。第一年租期内每期租金金额,由承租方暂按租赁场所当期的净收益(未经审计)确定。自第二年起,每年4月15日前,承租方按照审计后确认的年净收益结算租赁场所租金,多退少补,前期已缴纳保证金转为向承租方支付的首年租金。
4.租赁期限为1+1年,从《租赁合同》(以实际为准)签订日起算,满一年后出租方可根据情况同意承租方按照原租赁条件续租。
5.承租方应按照对租赁场所及其他支撑必要商业运营部分(以下合称“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享有独立的物业管理权利,租赁场所的物业服务期限与租赁场所租赁期限一致。若承租方对外转租,需经出租方就转租事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并在转租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报备。租赁期间,承租方以其自身名义与招租商户签订相关租赁协议及物业管理合同,并向招租商户直接收取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停车费及广告收入等)。
6.租赁期间内,承租方系租赁场所的实际管理人,负责租赁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租赁场所建筑及设施设备维护与检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若租赁场所所在建筑物任何部分受到损坏,需对租赁场所建筑结构进行改造或重建的,双方应就改造或重建方案及费用承担另行协商确定后执行。所需费用超过5万(含)的,确定为大额维修事项。租赁场所如涉及大额维修事项,需经出租方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其中影响租赁场所招商与运营的应立即进行维修,所需费用作为扣除项。租赁场所内发生的所有安全事故、意外事故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需为租赁场所购买财产保险(受益人为出租方)。
7.租赁期间内产生的税费由双方依法各自承担,租赁场所范围内公共区域及承租方自用区域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不作为计算净收益的扣除项。
8.租赁期间内,若出租方需处置租赁物,需提前30日书面告知承租方,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9.如承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承租方以逾期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每逾期一日,承租方应按应付未付金额1‰的标准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付清为止。
10.承租方须在本合同签订30日内完成对租赁场所的现场接管工作,并与已入驻商户签订转租及物业管理协议。
11.其他未尽事宜详见租赁合同、招租公告和瑕疵风险提示函。
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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