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 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3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1个应急通信车类(销售或改装)合同业绩,且单个合同业绩不低于200万元。上述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1)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如为一次性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产品内容页、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至少一张合同履行发票,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
(2)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如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产品内容页、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框架合同对应的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每个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须提供至少一张合同履行发票)。同一个框架合同下,金额认定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的累计含税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的签订日期为准。
(3)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时官网查询为准。
2.4 投标人须是车辆制造或改装类企业,须提供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通信车(通讯车)产品备案公告截图,以评标当日网站查询为准。(查询网址:https://app.miit-eidc.org.cn/miitxxgk/gonggao/xxgk/index)。
2.5 投标人须承诺:投标车型生产完成后能根据相关车型数据向国家工信部申请完成相应公告,具备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证书,并能确保在使用地上牌上户。
2.6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7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8 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4)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9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1 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