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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 投标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3 投标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含)以来至少1个与本项目类似业绩,单项合同业绩金额不低于50万元。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和至少一张发票作为证明文件,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首页、签章页、金额页、服务内容页等。类似业绩指:算法模型研究、数据模型搭建、人工智能学习、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等。
(1)所提供的业绩如为一次性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页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至少一张合同履行发票扫描件,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
(2)所提供的业绩如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页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框架合同对应的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及每个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下的至少一张对应的发票扫描件。框架合同金额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的累计金额为准,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签章日期为准。
(3)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时官网查询为准。
(4)上述材料不全不清晰、签订日期未写明,则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2.4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
2.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投标。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6投标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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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