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须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2.4应答人须提供2021年1月1日至今两个及以上号卡配送上门激活类项目业绩,单个合同金额500万及以上。
(1)所提供的业绩合同如为一次性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需提供至少一张合同履行发票扫描件,时间认定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含税金额为准。
(2)所提供的业绩如为框架合同,须提供框架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框架合同对应的结算合同扫描件或结算订单扫描件或履行发票。时间认定以结算合同、结算订单、履行发票的签章日期为准,金额以结算合同或结算订单或履行发票的累计含税金额为准。若同一个框架合同下,同时提供了结算合同、结算订单、履行发票两种方式及以上的,则以排序在先的方式进行金额认定,不再认定排序在后的其他方式金额。
(3)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并提供查询截图(无需提供原发票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时官网查询为准。
(4) 上述证明材料不全、不清晰无法确定的,业绩不予认定。
2.2.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7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