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所提供的全彩LED屏须具备中国国家强制性(CCC)产品认证证书。需提供证书扫描件及网站查询截图,以评审当日网站查询为准,查询网址:
www.cqc.com.cn或http://cx.cnca.cn/CertECloud/result/skipResultList?certItemOne=B01。
2.2.4应答人须提供显示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需满足技术规范书中标★项,检测报告须经中国计量认证(CMA)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援权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出具,且能够在检测机构网站上核查,应答人须提供检测机构官方网站查询网址及官方网站查询截图。
2.2.5应答人如非全彩LED显示屏的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对本项目的原厂产品授权书。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应答;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产品制造商与代理商不得同时应答;违反上述要求的应答将被否决。
2.2.6应答人须提供自2020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至少一个同类业绩(指全彩LED显示屏供货(含安装)类业绩),且单个合同金额不低于含税10万元。
(1)所提供的业绩,一次性合同或框架类合同均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提供合同对应的履行发票扫描件。业绩时间认定以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合同对应的履行发票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2)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为准。
(3)上述材料不满足要求、不完整、不清晰、签订日期未写明的,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2.2.7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8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9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4)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应答人须知前附表。
2.2.10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11本项目接受代理商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