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
2.2 资格要求:
2.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
2.2.2应答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须提供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或承诺)。
2.2.3应答人须提供自2021年1月1日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至少1个数据应用支撑技术服务类业绩,且单个合同含税金额不低于20万元。
(1)所提供的业绩,一次性合同、框架合同均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服务内容、签章页、金额页等相关内容),同时须按要求提供一次性合同、框架合同对应的履行发票扫描件或电子发票凭证。业绩时间认定以一次性合同、框架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金额认定以一次性合同、框架合同对应的履行发票累计含税金额为准。
(2)上述履行发票的开具日期须在对应合同生效之后至本项目首次比选公告发布前一日,且须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官网的查验,否则不予认定,以评审时官网查询为准。
(3)上述材料不满足要求、不全不清晰、签订日期未写明,则对应业绩不予认定。
2.2.4应答人须承诺签订合同后,为本项目组建现场支撑服务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须包含项目经理、数据库开发工程师,并承诺项目经理具备2年以上经营分析支撑经验,数据库开发工程师具备2年以上数据库支撑经验。
2.2.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在执行的除外)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6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供应商否决其应答,以评审当日官网查询结果为准。
2.2.7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或进入破产程序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冻结且影响项目履约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安全问题的;
(6)为本比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比选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见应答人须知前附表。
2.2.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应答。
2.2.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