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关于10L平川牌沙藏65度原浆酒NO.261(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资产处置单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公告时间:2020.07.31 10:25:32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8月16日10时至2020年8月17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f.taobao.com/law_court.htm?spm=a213w.3064813.0.0.xjlRPi&user_id=2051482581,户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10L平川牌沙藏65度原浆酒NO.261。
起拍价:1232元,保证金:100元,增价幅度: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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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向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16时止接受咨询,有意者请与委托法院联系统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2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不到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法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及其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拍卖竞价前淘宝系统将冻结竞买人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拍卖余款在2020年8月27日16时前缴入,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支付宝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户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新乡健康路支行,账号:3111110034853533215)。
2,支付宝网上付款方式:登录我的淘宝-我的拍卖支付,付款教程: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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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网址:
https://www.taobao.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373-3769030。
监督电话:0373-3769010。
淘宝技术咨询:400-822-2870。
联系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健康路76号。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2、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人民法院确认,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3、拍卖(变卖)财产已知瑕疵和权利负担;
4、拍卖(变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竞买人可以申请实地看样;
5、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变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变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6、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拍卖(变卖)成交确认书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示;
7、拍卖成交买受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后,凭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税、费(包括但不仅限于可能多道的契税、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8、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