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中原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与107辅道交叉口向南500米路东郑州汽车东站院内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张璐 |
成立时间 |
2016/01/11 |
注册资本(万元) |
30000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10100MA3X6HPK44 |
所属行业 |
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经营范围 |
道路工程施工、桥梁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代理房地产营销策划、买卖、租赁、抵押手续、提供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以上范围凭有效资质证经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钢材、木材、电线电缆、通讯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工程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橡胶制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供应链管理;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批发零售: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及有效期限经营)、农产品、花卉苗木、汽车配件、润滑油;物业服务(凭有效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职工人数 |
3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序号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1 |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60 |
2 |
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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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2017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323 |
157 |
75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130329 |
120261 |
10068 |
审计机构名称 |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 |
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18/12/31 |
932 |
174 |
174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0220 |
-0.3 |
10220.3 |
标的企业评估基准日审计数据 单位:万元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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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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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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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亚评报字【2018】133号 |
评估基准日 |
2018/06/30 |
核准(备案)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净资产 |
10412.9 |
50.48 |
10362.42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5284.83 |
转让方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中原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440300MA5D814T7E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6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1 |
转让方决策文件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财政部门监管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单位名称及文件名称(含文号)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同意中原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关于同意中原百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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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
本单位委托贵中心公开挂牌转让股权所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等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均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无任何虚假、失实或伪造,并郑重承诺: 一、本单位严格遵守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本单位的转让行为已依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得到有权批准部门的批准。保证向贵中心提交的相关材料与我单位在批准部门备案材料一致。 二、本单位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对该产权具有完全处置权,且该处置权的实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三、本单位已如实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并提交有关材料,对转让标的或标的企业的重大资产调整、权利限制状态等事项,已在申请书中予以揭示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四、公开披露本单位所提供材料的信息内容,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 五、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本次产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如资产的重大调整、变化;标的质押、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本单位及标的企业股权结构、法定代表人或管理层重要变动;重大合同、诉讼仲裁等情况),自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贵中心通报。 六、如涉及向管理层转让(“管理层”是指转让标的企业及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向管理层转让”是指向管理层或者向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企业转让的行为),则向贵中心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由贵中心对外进行披露。 七、本次产权转让申请系我方真实意愿,一经做出不予撤回或变更。我方将按贵中心要求办理相关手续,配合接受审核,签订产权转让委托合同,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产权交易有关规定。 八、如转让成功,本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受让方签订《国有产权交易合同》。 九、本单位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经济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