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金交中心”)受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方”)委托,对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濮阳开州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进行挂牌转让,征集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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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让标的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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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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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濮阳开州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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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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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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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州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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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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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0928MA9KDY8K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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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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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城关镇红旗路与工业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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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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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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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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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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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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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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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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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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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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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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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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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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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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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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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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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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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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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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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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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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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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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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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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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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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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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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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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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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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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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审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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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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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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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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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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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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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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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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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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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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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96,49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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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03,67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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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17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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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州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北京中名国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河南分所
审计基准日: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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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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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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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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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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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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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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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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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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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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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6,7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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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1,6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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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6,79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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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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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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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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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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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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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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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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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情况及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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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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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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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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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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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10928769473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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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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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解放路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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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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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全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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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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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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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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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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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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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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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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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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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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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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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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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005.54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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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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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城市绿化管理;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地产咨询;融资咨询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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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产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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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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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让产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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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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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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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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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级其他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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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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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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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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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0928005653668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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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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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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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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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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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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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濮阳开州中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对外转让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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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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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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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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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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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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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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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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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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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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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498.7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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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是否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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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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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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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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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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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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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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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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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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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内有权利及义务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已详细阅读且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备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项目产权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不得以不了解产权交易标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
2.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应在成交结果通知出具之日起(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生效后,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含当日)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指定结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须向产权交易机构指定银行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5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其放弃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按照上述期限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公告之内容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进行受让,同时接受约定提供借款;
4.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未按规定签署成交文书或未按规定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未按约定时间付清价款的,均视为违约,其所交保证金不予返还。保证金用于优先冲抵产权交易机构损失,后冲抵转让方成交价款和其他损失;
5.过渡期内,标的企业因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全部由转让方享有,转让方实现享有的具体方式为受让方按照股权变更后的持股比例补偿给转让方等额现金,受让方向转让方补偿后享有该部分增加的净资产;标的企业因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转让方不分担、不补足,损失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6.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人后,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含当日)20个工作日承担并支付标的企业所负转让方债务48,303,674.00元,同时受让方应承担标的企业在过渡期内所负濮阳开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新增债务;
7.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标的企业继续存续、法人主体地位不变,受让方承继本次股权转让前企业存在的债权、债务,继续依法履行标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
8.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9.受让方承诺受让完成后,履行与转让标的有关的一切义务;
10.其他内容依照中原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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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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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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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咨询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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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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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于成交结果通知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最终由受让方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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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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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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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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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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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150万元(以到账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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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交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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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间缴纳(截止到挂牌期满当日下午17:00前到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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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收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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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金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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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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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终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未要求直接转入交易价款,且已按照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2.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的;
3.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明确放弃受让,且未触发保证金扣除情形,经转让方书面同意的;
4.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时,意向受让方与导致产权转让中止或终结事项无关的;
5.其它中心认为符合保证金退回要求,且经转让方同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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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退回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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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证金退回事项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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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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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3.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4.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5.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6.由受让方支付交易服务费,但未按约定缴纳的;
7.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原金交中心交易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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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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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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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须披露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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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该保证金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
(1)未能按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
(2)未按时支付转让价款及承担债务的;
(3)未能按要求交纳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
(4)竞价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受让人,但未按要求签署成交文书或其他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
(6)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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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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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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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次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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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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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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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价及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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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及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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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挂牌期满,如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方式成交;
2.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选择网络竞价(多次报价),具体以竞价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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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管理层及其它股东拟受让产权情况
(适用于管理层及其它股东参与受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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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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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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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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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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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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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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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先生,0371-89967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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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1.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1.1本次产权转让标的权属清晰,转让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产权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1.2本次转让是转让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1.3转让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中原金交中心按所提交材料的内容发布信息公告;
1.4转让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1.5涉及标的企业相关主体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转让方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定履行了通知及征询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其他股东。对于因转让方要求其他股东只能以现场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转让方自行承担;
1.6转让方在转让过程中,将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原金交中心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转让方义务;
1.7转让方对交易过程中所知悉的意向受让方信息严格保密,保证相关信息不以任何形式(无论直接或间接)公开、发表、披露、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不擅自与个别意向受让方恶意串通,侵犯中原金交中心和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1.8公告期间,转让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经中原金交中心审核同意后进行变更。《产权转让信息披露申请书》自加盖转让方印章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并承诺如转让方发生违规违约行为,给中原金交中心、意向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转让方进行追偿。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尽职调查,在充分审查股权信息真伪的基础上自行判断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
3.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双方约定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具体文件名称以实际签订协议为准)。受让方应保证用于受让的资金来源合法,不违背任何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与中原金交中心无关。
4.本次挂牌资产涉及的相关事宜,转让方及受让方应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任何风险及责任由转让方及受让方承担。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