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第四化工厂100%集体产权转让公告
转让方: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挂牌时间:2019年11月28日 至2019年12月25日
转让底价:1元
保证金:500000元
项目编号 |
新交资2019CQ015号 |
标的名称 |
新乡市第四化工厂100%集体产权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01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9年11月28日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河南 新乡市 |
挂牌结束日期 |
2019年12月25日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一、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二、标的企业简况 |
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乡市第四化工厂 |
注册地(住所) |
新乡市八一路幸福街5号 |
法定代表人 |
邢继发 |
所在地区 |
河南 新乡市 |
成立时间 |
1958 -01-01 |
注册资本(万元) |
447(人民币) |
经济类型 |
其他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7292507-7 |
经营规模 |
小型 |
经营范围 |
无生产经营保留法人资格 |
职工人数 |
48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 |
股东数量(个) |
1 |
股份总数 |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标 的 企 业 股 权 结 构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1 |
新乡市第四化工厂集体职工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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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财 务 指 标 (万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2018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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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1278.78 |
3022.19 |
-1743.41 |
审计机构 |
河南中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2018-12-3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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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月报 |
1278.78 |
3022.19 |
-1743.41 |
内部审议情况 |
职工大会决议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放弃或不涉及)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一、标的企业资产总额不包括土地价值。根据《新乡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2011年第二次全体会议纪要》(新土管委〔2011〕2号)文件精神,受让方取得企业产权后,按规定持相关改制文件及土地资料等材料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不含住宅占地)。
二、土地抵押情况。标的企业有国有划拨工业用地12596.56平方米,土地证号:新华清证字005055号。该宗土地于1999年由标的企业向工商银行贷款设定抵押,2005年6月工商银行将其抵押债权转让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2012年7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又将其转让给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2012年标的企业按规定进入改制程序后,因企业困难向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入资金837.24万元,用于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安置等。其中,2018年12月31日(基准日评估报告数据)涉及到185万元;2019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涉及到652.24万元(已经河南中新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受让方应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标的企业借入的837.24万元资金,加上按照国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一并支付给新乡市银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由于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变更日期间的经营损失,由受让方承担,收益由原企业享有;
2.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在《产权转让合同》生效之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
3.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认可《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文件(新工信[2019]147号)》,受让成功后,受让方应按照上述方案及文件进行改制及安置职工;
4.受让方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购买标的企业集体产权应交纳的相关税费;
5.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场内协议方式交易;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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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注册地(住所) |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东路甲1号 |
法定代表人 |
杜家武 |
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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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或政府部门 |
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国家机构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114107000055123391 |
经营规模 |
小型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其他部门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河南 新乡市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批准单位名称 |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日期 |
2019-08-08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关于新乡市第四化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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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估信息 |
评估机构 |
河南中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文号 |
中新评报字〔2019〕第017号 |
核准(备案)日期 |
2019-4-15 |
评估基准日 |
2018-12-31 |
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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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评估值 |
-1723.01万元 |
五、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0.0001 |
债权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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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 设立的中国境内、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 3、符合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详细 |
交纳金额(元) |
500,000.00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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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挂牌信息及联系方式 |
挂牌公告期 |
20 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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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延牌规则 |
如果公告期结束时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不足()个,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最多延长()个周期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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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楠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13523010198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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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
\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 |
交易机构网址 |
http://www.zycqjy.com/ |
特别声明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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