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坑塘水面出租合同
(样本)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制定
2024 年 8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 (出租方): X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联系地址: XXXX
联系电话: XXXX
乙方 (承租方): XXXX
□社会信用代码: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XXXX
身份证号码: XXXX
联系地址: XXXX
联系电话: XXXX
二、坑塘位置及面积
该坑塘位于封丘县潘店镇牛寨村,东临生产路、西临牛自刚农田、南临营里村耕地、北临牛凯宅基地。总面积约3亩。
三、出租期限
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不提供免租期。
四、出租用途
水产养殖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 租金价格为每年租金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
租金变动具体调整方式: 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二) 支付方式:
租金一年一付。乙方须于每年XX月XX日前支付后一年租金XXXX元 (大写:XXX)。
(三) 风险保障金:无。
(四) 付款方式
租金由乙方以转账方式缴交。
甲方账户名称: 封丘县潘店镇牛寨村集体经济组织
银行账号: 25712011000000068
开户银行: 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油坊分理处
六、合同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改变用途或非法他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2.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标的物, 制止乙方的损害行为;
3.租赁期满后收回标的物。
(二)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确认合同范围内的标的物权属合法、清晰, 无其他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等;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配合协调出租区域的公共关系、维护出租区域的养殖环境和治安环境;
5.在合同履行期内, 甲方不得重复出租, 并履行相关手续保证出租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标的物, 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 乙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时,乙方需足额缴纳约定的租金;
2.在承包期内,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标的物, 并自担风险、依法纳税, 妥善管理该出租区域内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 如需使用或变动, 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负有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养殖证等许可养殖的义务;
4.乙方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 不得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坑塘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 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乙方未经转出方同意,不得将该坑塘转租(转包)。
6.租赁期内乙方只能利用该坑塘进行合规水产养殖,开展水面管护等合法作业。
7.租赁期内乙方严禁擅自改变坑塘用途、严禁乱排乱放、严禁违规取土、严禁填埋坑塘。
8.租赁期内乙方负责坑塘周边环境卫生、安全管护及日常维护,承担租赁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9.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所属附属物应于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或15日历天内自行搬离或拆除,逾期未按时搬离或拆除的归甲方无偿处置。
九、其他约定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擅自建设附属设施。
(二)合同有效期间, 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 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期限内已收取租金的, 应予以退还。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 在租赁期内, 标的物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 甲方需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必须在1个月内腾退, 甲方负责退还未到期租金, 有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费的归属: 乙方。
(四) 合同终止时对已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的,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的, 则采用处置方式:由甲方无偿处置。
(五)该坑塘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不再多退少补。
十、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 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相应标的物,每逾期一日,按每日5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5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收回标的物, 造成合同终止的,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元 (大写:壹仟元整)。
(四)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元 (大写:壹仟元整)。
(五)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1000元 (大写:壹仟元整)。
(六)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 每逾期一日, 按每日5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返还超过15日的, 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 不可移动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由甲方自行处。
(七)乙方破坏出租土地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造成永久性损害, 占用出租土地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八)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封丘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附则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合同生效后,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补充条款 (可另附件):无。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封丘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手机号码: 手机号码: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