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
(样本)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 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 (出租方):延津县文岩街道北街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二、土地位置及面积
该土地位于延津县文岩街道康苑小区东南角,东至:住家户, 西至:路, 南至:住家户, 北至:路。总面积约2.4亩。
三、出租期限
租赁期限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四、出租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XXXX。
五、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 租金价格为每年XXXX元(人民币:大写XXXX元整)。租赁期内租金不递增。
(二) 支付方式:
租金年付。乙方应在本年度租期到期前30日内交纳下一年度租金。
(三) 付款方式
租金由乙方以转账方式缴交。
甲方账户名称:延津县文岩街道北街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
银行账号:25600001000001056
开户银行: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
六、合同解除
(一)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 未经甲方同意, 乙方私自改变用途或非法他用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2.有权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标的物, 制止乙方的损害行为。
3.租赁期满后收回标的物。
(二) 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确认合同范围内的标的物权属合法、清晰, 无其他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等。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4.配合协调出租区域的公共关系、维护出租区域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治安环境。
5.在合同履行期内, 甲方不得重复出租, 并履行相关手续保证出租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标的物, 自主开展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二) 乙方的义务
1.合同签订时, 乙方需足额缴纳约定的租金。
2.在租赁期内, 乙方须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内保护和合理利用该标的物, 并自担风险、依法纳税, 妥善管理该出租区域内未列入合同的水系、道路、构筑物等设施, 如需使用或变动, 须征得甲方同意。
3.乙方负有自行向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有效证件等许可生产经营的义务。
4.乙方 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 不得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 因乙方违规违法而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财产损失, 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5.在租赁期内, 乙方不得转租(转包)该土地。
九、其他约定
(一)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不得擅自建设附属设施。
(二)合同有效期间, 因洪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 本合同自动终止。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期限内已收取租金的, 应予以退还。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 其他部分继续履行, 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具体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在租赁期内, 标的物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 甲方需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乙方必须在1个月内腾退, 甲方负责退还未到期租金, 有关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等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补偿款及土地上附属物归甲方所有。
(四)合同终止时对已形成的不可移动的添附物如需恢复原状的, 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如无需恢复原状的, 则采用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五)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日及时将承租土地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占用,否则甲方将报请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乙方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及法律后果。
(六)该土地地上有原租户所属附属物,该土地成交后由甲方负责在合同签订之日前解决并保证该土地交割完成,如协商不成,由甲方协调第三方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金额以评估价值为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成交后乙方不得以此提出异议,合同中止或终止后乙方不得以此要求任何补偿。
(七)本合同到期终止后,该土地上全部附属构筑物由乙方30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拆除或不可拆除附属物归甲方所有。
(八)该土地以展示现状交割,公示面积如与实际面积有误差,以测绘公司实际测量图纸面积为准,不再多退少补。
(九)租赁期内乙方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
十、违约责任
(一) 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 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 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相应标的物, 每逾期一日, 按日租金的5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付超过10日的, 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收回标的物, 造成合同终止的,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年租金的10%的违约金。
(四)乙方未按时交付租金的,甲方通知乙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仍未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负责赔偿年租金的10%的违约金。
(五)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 视为乙方违约, 乙方负责赔偿年租金的10%的违约金。
(六)合同到期后,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标的物, 每逾期一日, 按日租金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返还超过10日的, 甲方有权收回标的物, 不可移动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 由甲方自行处。
(七)乙方破坏出租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占用出租土地进行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违规违法活动,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八)本合同生效之后,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 有权向违约方追偿一切费用 (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费用)。
十一、争议处理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 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 可按照以下第两种方式解决:
1.向延津县人民法院起诉。
2.向延津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二、附则
(一)甲方应当对乙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出租合同。
(二)出租合同生效后,不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 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延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肆份, 由甲方、乙方各持一份、三资中心备案壹份,申请《交易鉴证书》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XXXXXXX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