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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中烃排放浓度为5.87-6.41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为0.70-0.830mg/m3,厂区内为1.03-1.170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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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中烃排放浓度为5.87-6.41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为0.70-0.830mg/m3,厂区内为1.03-1.170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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