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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产15000吨特种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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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8/20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建设单位名称: 河南卓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建设单位机构代码: 91410700MADAD6LB01 建设单位法人: 董志国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小峰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建设单位详细地址: 新乡市原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金华南街东侧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年产15000吨特种玻璃生产线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项目类型: 建设性质:
行业类别(分类管理名录): 2021版本:057-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 C3042-C3042-特种玻璃制造
工程性质: 建设地点: 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新乡市原阳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金华南街东侧
中心坐标: 经度:113.914900 纬度: 35.046190 环评文件审批机关: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原阳分局
环评文件类型: 环评批复时间: 2026-05-08
环评审批文号: 原环审〔2026〕4号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91410700MADAD6LB01001Q
排污许可批准时间: 2026-06-25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1200
项目实际环保投资(万元): 30 运营单位名称: 河南卓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运营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410700MADAD6LB01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河南卓为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代码: 91410700MADAD6LB01 验收监测单位: 河南四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验收监测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91410204MA40GUPL45 竣工时间: 2026-07-01
调试起始时间: 2026-07-01 调试结束时间: 2026-07-16
验收报告公开起始时间: 2026-07-17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 2026-08-14
验收报告公开形式: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新建 实际建设情况: 新建
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规模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年产15000吨特种玻璃 实际建设情况: 年产15000吨特种玻璃
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生产工艺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外购浮法玻璃、切割、磨边、钻孔、水切割、清洗、钢化、贴膜、夹胶等 实际建设情况: 外购浮法玻璃、切割、磨边、钻孔、水切割、清洗、钢化、贴膜、夹胶等
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表 1 一级标准,其中 COD、氨氮、TP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实际建设情况: 1、废气: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2、废水:项目生产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出水指标执行《河南省黄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2087-2021)表 1 一级标准,其中 COD、氨氮、TP 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 类标准。 3、噪声: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一般固废临时贮存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实际建设情况: 无
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是否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
3、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 现有工程(已建成的) 本工程(本期建设的) 总体工程 总体工程(现有工程+本工程) 排放方式
实际排放量 实际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 “以新带老”削减量 区域平衡替代本工程削减量 实际排放总量 排放增减量
废水 水量 (万吨/年) 360 360 360 360 0 360 0
COD(吨/年) 0.014 0.014 0.014 0.014 0 0.014 0
氨氮(吨/年) 0 0 0 0 0 0 0
总磷(吨/年) 0 0 0 0 0 0 0
总氮(吨/年) 0 0 0 0 0 0 0
废气 气量 (万立方米/年) 0 0 0 0 0 0 0 /
二氧化硫(吨/年) 0 0 0 0 0 0 0 /
氮氧化物(吨/年) 0 0 0 0 0 0 0 /
颗粒物(吨/年) 0 0 0 0 0 0 0 /
挥发性有机物(吨/年) 0.167 0.167 0.167 0.167 0 0.167 0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化粪池 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污水管网排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治理。 由监测结果可知,生活废水排放能够满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1 化粪池 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由污水管网排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治理。 由监测结果可知,生活废水排放能够满足原阳县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中烃排放浓度为5.87-6.41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为0.70-0.830mg/m3,厂区内为1.03-1.170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1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 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夹胶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 “活性炭吸附脱附 + 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尾气由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全过程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有组织废气非甲烷中烃排放浓度为5.87-6.41mg/m3,有组织废气排放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表 1 有组织排放限值 80mg/m3 要求,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非甲烷总烃效率不低于 70% 的标准要求及《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4 年修订稿)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不高于 30mg/m3 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废气为0.70-0.830mg/m3,厂区内为1.03-1.170mg/m3,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其他行业企业边界排放限值 2mg/m3 要求;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22) 监控点处 1h 平均浓度值 5mg/m3;监控点处任意 1 次浓度值 15mg/m3 的限值要求。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执行标准 实际建设情况 监测情况 达标情况
1 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准 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西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1 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类标准 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厂房密闭隔声、距离衰减等措施 由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西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限值要求。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1 1、废包装材料、废玻璃边角料、玻璃沉渣(沉淀池沉淀物)、废PVC膜边角料、废EVA胶片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30m2,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建设,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 2、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约为10m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将危险废物分装于专门的容器内,存放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期间注意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措施,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 1、废包装材料、废玻璃边角料、玻璃沉渣(沉淀池沉淀物)、废PVC膜边角料、废EVA胶片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30m2,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建设,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 2、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约为10m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将危险废物分装于专门的容器内,存放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期间注意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措施,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
1 1、废包装材料、废玻璃边角料、玻璃沉渣(沉淀池沉淀物)、废PVC膜边角料、废EVA胶片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30m2,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建设,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 2、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约为10m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将危险废物分装于专门的容器内,存放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期间注意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措施,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 1、废包装材料、废玻璃边角料、玻璃沉渣(沉淀池沉淀物)、废PVC膜边角料、废EVA胶片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在一般固废间暂存,定期外售。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建筑面积30m2,一般固废间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进行建设,并做到防风、防雨、防晒等措施。 2、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及废过滤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暂存间约为10m2,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规定,将危险废物分装于专门的容器内,存放在厂区内危险废物暂存间内,贮存期间注意防风、防晒、防雨、防渗措施,并设立危险废物标志。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表7 风险设施
序号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环保搬迁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区域削减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功能置换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其他
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无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无
是否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地表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地下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环境空气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土壤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海水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敏感点噪声是否达到验收执行标准: /
7、验收结论
序号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核实该项目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1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2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3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4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5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6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7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8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9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不存在上述情况
验收结论 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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